Article 10

Amended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中,蒙古族公民应占一定比例,其他民族也应有适当名额。

自治县人民政府县长由蒙古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

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中,要有蒙古族公民;工作人员中,尽量配备蒙古族公民。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