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Chapter 1 总则Article 3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