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场等重点防火区;
(七)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八)阳台、窗口、楼道、屋顶、桥梁、地下通道;
(九)影剧院、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室内;
(十)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Local Regulations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