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集体资产范围包括:

(一)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水面、滩涂等资源;

(二)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或者投劳(不含国家使用的义务工,下同)所形成的固定资产;

(三)集体经济组织兼并或投资兴办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资产;

(四)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入股或者与其他经济组织联营,按照协议、章程规定应占有的资产;

(五)国家及有关单位和个人无偿资助的资产;

(六)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

(七)集体经济组织的积累资金和债权;

(八)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资产所获得的承包金、租金、土地补偿费和集体资产产权变更所获得的收入;

(九)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有价证券等其他资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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