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集体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农村经济管理机构负责。其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有关农村集体资产的法律、法规,确保集体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受侵犯;

(二)指导监督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管理;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变动的审查、确认、产权界定、登记;

(四)确认集体经济组织在其他单位中存在的资产份额,并监督使用;

(五)审计和监督集体资产结存、运用情况;

(六)审计有集体资产的单位的财务情况;

(七)查处涉及集体资产的违法违纪案件;

(八)法律、法规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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