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设立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其来源是:

(一)财政拨款;

(二)风景区管理机构利用历史风貌建筑所得的收益;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捐赠;

(四)其他依法可以筹集的资金。

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设立专门账户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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