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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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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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pril 21,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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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3月1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9年5月20日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7年8月20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 2006年1月14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3 月29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决定》修订 2006年4月21日公布施行)
Chapter 1总则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四)教育和保护相结合;
(五)未成年人事业优先。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并有权向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Chapter 2保护机构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社会团体的负责人和社会知名人士组成,委员会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主管负责人担任。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办公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乡、镇和街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委员会的组成,参照本条第二款规定。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做好未成年人的教育、保护和帮扶工作。
(一)宣传、贯彻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二)规划、落实、督促、检查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三)建立、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队伍建设;
(四)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教育工作;
(五)接受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检举和控告,责成或者建议有关部门查处,必要时为受害者提供或者寻求法律帮助;
(六)研究决定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未成年人保护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州人民政府制定。
Chapter 3家庭保护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为其承担衣、食、住、行、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等方面必要的经济责任,保障其充分的休息和娱乐时间,关心其不同年龄阶段的生理、心理变化,并及时予以指导和帮助。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使适龄未成年人接受法律规定的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接到报告的乡、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对被委托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情况负有监督指导职责,可以指定被委托监护人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对被委托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提供帮助。
父母离婚后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判决给付子女的抚养费,约定和判决中应当同时写明未成年人子女突遇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危害时父母双方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对拒不履行约定或者判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强制执行。
父母离婚后抚养方不适宜继续抚养子女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抚养的请求;经调解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Chapter 4学校保护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禁止对未成年学生实施停课、辱骂、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以及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或者测试,不得张榜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
学校不得使用盗版教材,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材料。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与与教育无关的商业性活动。
学校应当保证学生休息、文娱、体育、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的时间,不得将学生的活动设施、场地移作他用。
寒、暑假期间,中、小学校的文化体育设施和场地应当向本校学生开放。
建设非营业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开放文化体育设施和场地的具体办法由州人民政府制定。
学校应当配备具备专业资质条件的专职或者兼职心理教师,结合实际,为未成年学生提供心理辅导。
学校应当对进入青春期的学生进行青春期性知识和性道德教育。
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行为异常或者缺课的,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查明原因。
寄宿制学校学生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学校应当及时查找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学校处分学生,应当给予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申辩的机会,并对申辩的内容予以答复,处分内容不记入档案。
Chapter 5政府保护和社会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各个成员单位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设立寄宿制和助学金制为主的小学和中学,保障居住在边境地区和偏远山区走读困难的适龄未成年人完成义务教育。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支持、鼓励学校、企业和个人,创办兼有教学和监护功能的教育机构,为单亲、 无亲家庭以及父母外出务工家庭的适龄未成年人提供学习、住宿条件和监护。支持、鼓励措施由州人民政府制定。
自治州内的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和各艺术团体,应当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报刊、图书、影视、音像制品和文艺节目,办好以朝鲜族未成年人为对象的朝鲜文报刊、影视节目和文艺节目,不断增加朝鲜族未成年人的课外读物种类和数量。
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和展示不利于其身心健康的文化产品。
支持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或者兴建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活动场所及设施。
科技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场所以及非公益性文化体育场所,应当定期开放未成年人专场,并实行优惠票价。
向未成年人开放的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州规定的安全标准。体育场馆等场所应当指派专业人员指导未成年人开展活动,以有效预防和制止危害未成年人人身安全事故的发生。
卫生部门应当定期为在校学生和幼儿进行体格检查,做好传染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工作。全面实行儿童免疫接种制度,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
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上述场所的工作人员可以要求其出示有效身份证明。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未成年人信仰宗教。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饮酒。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高温、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电子邮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开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遇险时须动员和组织未成年人实施自护、自救行动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动员和组织未成年人直接参加抗洪、救火等抢险活动。
支持和鼓励措施由州人民政府制定。
Chapter 6特殊保护
女未成年人在入学、就业、劳动报酬等方面同男未成年人享有同等的权利。
禁止让女未成年人在经期内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和激烈的体育活动。
公安、司法机关严厉打击强奸、猥亵、拐卖女未成年人和容留、诱骗、教唆、胁迫女未成年人进行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各类惠及残疾未成年人的福利事业。具体鼓励政策和措施由州人民政府制定。
自治州各级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应当建立未成年人紧急救助机制,对因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受其他侵害需要帮助的未成年人提供救助。
Chapter 7司法保护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当加强与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学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有关部门以及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沟通,共同做好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工作。
对判决前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其他违法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其姓名、住所和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对因家庭生活困难需要法律援助的未成年人,各级人民政府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押分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