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Amended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暂停车辆运营,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暂扣或者吊销道路运输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
(二)不按期进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年度审验的;
(三)非法运输禁运物品的;
(四)伪造、倒卖和非法转让道路运输证和道路运输票据的。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