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Chapter 5 电力设施保护措施Article 33Amended各级人民政府依据城乡规划进行城乡改造需要搬迁已建或者在建电力设施的,应当与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协商确定搬迁费用。城乡改造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改建或者扩建,可能妨碍或者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采取安全措施或者迁移电力设施所需费用和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