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经营者不得利用下列手段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产地、专利号、获奖情况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一)广告宣传;
(二)雇佣或者伙同他人进行销售诱导;
(三)现场演示或者说明;
(四)张贴、散发、邮寄商品说明书或者其他宣传材料;
(五)利用信息载体或者集会发布信息;
(六)利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报道。
大众传播媒介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经营者或者其商品作虚假的宣传报道。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