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Repealed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提供服务: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而为其提供场地、设备、仓储、保管、代理货物转运服务业务、运输服务的;

(二)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出租、出借、出卖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的;

(三)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提供广告代理、设计、制作、发布、宣传的;

(四)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代开发票、证明,代签合同,提供帐号的;

(五)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代印、代制、提供假冒标识或者包装物品的;

(六)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者隐匿、转移、销毁被查封、扣押的伪劣商品的;

(七)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者提供伪证或帮助其逃匿的;

(八)传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技术和方法的。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5,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