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Repealed下列场所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医院、疗养院、老年公寓、幼儿园、托儿所、学校教学区;
(二)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变电站、高压线、存有机动车的停车场、重要物资仓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安全保护范围内;
(三)林地、绿地、苗圃;
(四)文物保护单位;
(五)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
(六)民用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凉)台、窗口;
(七)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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