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Amended

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持设计书等有关批准文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申请人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 经批准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书和取水许可申请书;

(二) 建设项目的设计书、水资源论证报告、土地使用证明;

(三) 取水许可申请标的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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