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体育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
- Issuing authority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29, 2010
- In force from
- —
- Articles
- 23 articles
(1999年11月9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7月29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二十部经济特区法规名称的决定》修正)
公共体育设施是指由政府投资或者政府筹集社会资金兴建的,用于开展社会体育活动,满足群众进行体育锻炼或者观赏运动竞技以及运动员训练、竞赛需求的体育活动场所和设备。
单位自用的体育设施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学校供职工、学生进行体育锻炼的体育活动场所和设备。
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体育设施的管理工作。
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城市建设、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合理布局,统一安排。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多渠道投资兴建体育设施以及对体育设施建设的捐赠和赞助。
(一)市级公共体育设施,每一千人口不低于一百七十平方米;
(二)区级公共体育设施,每一千人口不低于三百一十平方米;
(三)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区的,每一千人口不低于二百八十平方米,并应当与住宅区主体工程的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竣工验收应当有体育行政部门参加。
改建、扩建公共体育设施,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不得减少原使用面积。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公共体育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就地、就近予以调整、补还或者重建;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公共体育设施开展体育性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应当用于公共体育设施的维修、保养和体育事业的发展。
临时占用期满,应当按期归还,并保持或者恢复公共体育设施的原貌及原有功能,保证公共体育设施的完好。
学校现有的体育设施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创造条件达到规定的标准。
学校的体育设施在假期和公休日期间应当向学生开放。
鼓励单位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活动的情况下将自用的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
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体育设施的管理档案,对体育设施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