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依法独立行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权。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的事项为土地承包合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征地补偿费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收回、调整、流转、侵权、继承等纠纷。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