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其基本职责是:

(一)组织草拟并协调有关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妇女发展规划;

(二)组织宣传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检查、督促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

(三)协调、指导有关部门解决妇女权益保障中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推动有关部门为妇女全面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

(五)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

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办事机构单设,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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