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下列地名标志应当在规定的位置设置:

(一)居住区名称的标志,在居住区与主要城市道路和公路连接的出入口设置;

(二)集镇名称的标志,在主要城市道路和公路经过或者毗邻集镇的边缘处设置;

(三)路名标志,在城市道路和公路的起止点及交叉处设置,相邻交叉处距离较长的,在中间增设路名标志。

前款规定以外的地名标志,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环境条件,在适当、明显的位置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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