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对下列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认真贯彻执行义务教育法律法规,经考核完成义务教育责任目标成绩突出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
(二)认真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成绩显著的中、小学校和教育工作者;
(三)为发展少数民族女童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四)热心教育事业,为发展基础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五)捐资助学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
Local Regulations ·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