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定期专题报告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责任与投入情况,并接受其监督和检查。

国家下达的各项教育专项资金和地方征收的教育费附加等必须全部用于教育事业。

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中小学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管好、用好教育经费,专款专用,禁止侵占、挪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县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监察、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育经费的监督检查,规范教育经费管理。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学生收取费用和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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