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一)无特殊原因,未完成义务教育责任目标的乡(镇);
(二)因工作失职造成学龄儿童、少年入学率、巩固率、完成率明显下降的乡(镇);
(三)因管理松弛,造成教学质量明显下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中、小学校;
(四)因工作失职,给教育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组织或个人;
(五)将中、小学校校舍、场地、设备出租、出让或者移作他用,妨碍义务教育的;
(六)违反义务教育法规定开除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或者勒令其退学以及对学生辍学未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致使中、小学生严重流失的中、小学校;
(七)违反国家规定,向学生乱收费,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
(八)未经县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组织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参加大型的庆典活动和其他商业性演出的;
(九)违反义务教育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违反前款第(七)项规定的,应退回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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