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县人民政府应当按国家规定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的学费、杂费,对农村、牧区和城镇低保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并随财力增长逐步提高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
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逐步加大对义务教育的投入,按照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的比例依法承担义务教育经费数额,将义务教育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并在预算中单独列项。
县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科学规范、高效快捷的资金拨付制度,科学合理地分配资金,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的安全,确保教师培训,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县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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