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Amended

县(市)人民政府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地区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具体组织实施义务教育;

(二)根据实际需要科学调整本地区学校布局,合理设置寄宿制学校,保证居住分散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三)有条件的地区,为农村、牧区寄宿制中、小学划拨一定数量的土地和草山,帮助开展勤工俭学活动;

(四)按省、州核定编制数分配学校教职工编制;

(五)统筹办学资金,改善办学条件,按有关规定划拨新建、扩建校舍所需土地,组织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设;

(六)在新建的城镇、移民村和社区需要设置学校时,应统筹规划、同步实施,新办学校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条件和标准;

(七)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八)组织开展助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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