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Repealed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是:

(一)提灌站、机井、小水电站、人畜饮水、截流工程的机房、进水口、蓄水池、供水点等各种建筑物、设施本体及周围三至五米;

(二)水库本体及坝脚线外一百五十至三百米,溢洪道外侧五至十米,库区最高水位淹没线外五十至二百米;

(三)涝池本体及坝脚线外二十至一百米;

(四)河堤(坝)本体及坝脚线外二至五米;

(五)河道防护墙、排洪沟本体及沿口线外三至五米;

(六)渠道本体及填方渠道坡脚线外零点五至一米,挖方渠道渠口线外一点五至六米。

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未经建设单位征用的,水利工程设施管护单位应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管护使用协议。管护使用协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平等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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