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Repealed

万亩以上灌区设立管理机构进行管理,跨乡、村的千亩以上民营灌区成立水利协会等相应的组织机构进行管理。

国有小型水利工程设施可以委托给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保护,也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制等方式由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经营。

单位和个人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依法取得水利工程设施经营权,或者通过拍卖、股份合作制等方式依法取得水利工程设施所有权的,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工程原设计主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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