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Repealed

房屋及其设施发生自然损坏或者因不可抗力发生的损坏,由房屋所有人或者代管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

租赁房屋的当事人双方依法约定修缮责任的,由修缮责任人依照约定承担修缮责任。

因使用不当或者人为造成房屋损坏的,由行为责任人承担修复或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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