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限的水文监测计量器具的;

(二)擅自中止水文监测的;

(三)错报水文监测数据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四)汛期漏报、迟报、瞒报水文监测资料的;

(五)伪造水文监测资料的;

(六)未按照规定提供实时水情信息和水文情报预报的;

(七)未按照规定整编、汇交水文资料的;

(八)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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