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应与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保持联系,并确定不少于参加集会、游行、示威人数十分之一的人员,协助人民警察维持秩序,严格防止其他人加入集会、游行、示威队伍。集会、游行、示威结束时,应将队伍带到解散地解散。

集会、游行、示威负责人和维护秩序的人员,应分别佩带明显标志,标志式样应当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二十四小时前送主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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