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对于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主管机关应当派出相应的人民警察负责维护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遇有下列情况,须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以保障集会、游行、示威的顺利进行:
(一)以暴力、胁迫手段扰乱集会、游行、示威的;
(二)聚众冲击集会、游行、示威队伍的;
(三)侮辱、诽谤参加集会、游行、示威人员的;
(四)以其他方法非法干扰集会、游行、示威正常进行的。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