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学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接收应当在本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二)将测试成绩、竞赛成绩、奖励、资质证书、捐助等作为入学条件和编班依据;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公布接收学生的情况;
(四)责令学生退学、强迫学生转学、开除学生;
(五)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
(六)违反课程设置规定、课时安排、课程标准和教育教学计划开展教学活动;
(七)剥夺学生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高中阶段入学考试资格;
(八)违反规定收取或者使用费用;
(九)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或者有安全隐患的活动;
(十)向媒体提供升学率、升学考试平均成绩和高分数学生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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