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师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农村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按照国家标准执行;城市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由省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教育行政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保特殊教育学校(班)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的标准高于普通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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