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教师长期从事义务教育工作,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使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特殊教育教师享有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国家规定的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盖教师周转房,帮助农村、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教师解决住房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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