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村民委员会实施村务公开,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涉及村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村民委员会及时答复并予以改进。

村民对村务公开的内容、时间等有异议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村务监督委员会反映,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及时交由村民委员会在十日内予以答复;村务监督委员会发现内容有遗漏或者公开的内容不真实的,应当了解情况,并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查阅审核,以书面形式督促村民委员会改正。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村务监督委员会书面意见之日起十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确有问题的,予以纠正并重新公布。

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村民对村民委员会的答复和纠正结果不满意的,可以书面形式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投诉并申请调查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调查处理并给予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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