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Chapter 3 学校Article 16In force学校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学校的土地、场地、校舍、仪器、设备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