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6
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反规定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或者审计机关责令追回。
乡镇、街道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隐匿、滞压、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费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
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