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若干规定
- Issuing authority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25, 2010
- In force from
- —
- Articles
- 33 articles
(1999年9月17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9年12月1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10月27日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经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本规定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市、县(市、区)老龄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规定的具体组织实施,并对有关部门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进行检查、督促。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有人分管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弘扬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谴责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组织青少年开展为老年人服务的活动。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和遗弃老年人。
老年人应当尊重社会公德,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应尽的义务。
赡养人之间、赡养人与被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人之间签订的协议必须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监督协议的履行。
赡养人不得因老年人离婚或再婚,索取、隐匿、扣留老年人的合法财产或者有关证件;不得限制老年人的合法居住权利。
特困老年人救助资金应当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开设老年病门诊,设立家庭病床。
(一)到医院就医优先;
(二)进入公园免购门票;
(三)进入文化宫、俱乐部、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娱乐和体育健身场所,购买门票实行半价;
(四)乘坐车、船等公共交通工具,优先进站、检票、上下车(船);
(五)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优待。
老年人还可凭市老龄委员会核发的老年人优待证享受下列优待:
(一)到省属以外的医院就医,门诊挂号费实行半价;
(二)进入各类景区(点),免购门票;
(三)到影剧院看日场影片(不含分帐式发行影片),实行半价;
(四)浴池、理发店等商业服务部门实行优先优质服务;
(五)购买济南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享受八折优惠;
(六)按规定可以享受的其他优待。
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购买月票乘坐市内公共交通车的,优惠百分之三十。
一百周岁以上老年人,由市老龄委员会办公室发给每人每月不低于一百元的长寿补贴金。
孤寡老年人凭居住地县(市、区)民政部门的证明,有线电视初装费享受半价优惠。
投资兴办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老年人福利设施的,享受下列优惠:
(一)免收城市综合开发费、市政设施配套费;
(二)按划拨方式申请建设用地;
(三)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四)免收人防工程建设费;
(五)享受社区服务优惠政策;
(六)所用水、电、气、暖按民用价格标准收取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老年人福利设施挪作他用。
(一)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
(二)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
(三)提供咨询服务;
(四)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
(五)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
(六)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七)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
(八)参加其他对社会有益的活动。
调解纠纷时,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对拒不执行有关赡养费、抚养费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