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

拟在高新区设立经营场所的企业或者项目,应当持下列有关文件和材料向高新区管理机构办理审核手续:

(一)进入高新区申请书;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董事会或者股东会的有关决议、章程、合同;

(五)企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选址相关证明材料;

(六)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相应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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