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对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主管机关应派出人民警察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其顺利进行:

(一)疏导车辆、行人,维护交通秩序;

(二)制止其他人以暴力、胁迫手段扰乱集会、游行、示威;

(三)制止其他人冲击集会、游行、示威队伍;

(四)制止以其他方法干扰、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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