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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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6月23日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6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
(一)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负责人有2人以上的,应确定1人为主要负责人;
(二)交验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件;
(三)负责人必须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
(四)申请书应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理由、目的、方式、人数、标语、口号、车辆数、音响设备的种类及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行进路线,安全措施,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等;
(五)由负责人填写集会游行示威申请登记表。
(一)遇有重大国事、外事活动的;
(二)游行队伍经过交通主干道、闹市区的;
(三)游行时间处于交通高峰期的;
(四)将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
(五)将影响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主管机关在发出许可通知后,因出现紧急情况,仍可作出变更决定,并及时书面通知其负责人。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二)服从主管机关派出的管理人员的管理;
(三)不得超越主管机关许可的范围;
(四)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五)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火具以及其他足以危害他人健康、有伤风化的器物,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六)不得扰乱治安、妨害交通及损坏园林、绿地、护栏等公共设施;
(七)不得扰乱社会的正常工作、生产、教学、科研和人民生活秩序。
具体周边距离,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一)疏导车辆、行人,维护交通秩序;
(二)制止其他人以暴力、胁迫手段扰乱集会、游行、示威;
(三)制止其他人冲击集会、游行、示威队伍;
(四)制止以其他方法干扰、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的正常进行。
(一)未依法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
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立即予以拘留。
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越过临时警戒线,进入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特定场所周边一定范围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外国人未经主管机关许可,不得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