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Repealed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全省无线电管理工作。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市(地)设立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负责本辖区内无线电管理工作。

无线电管理机构人员和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足额及时到位。

国家安全、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广播电视、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通信管理等部门以及海关、海事、民航、铁路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和配合,做好无线电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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