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Amended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在出租汽车车体上设置、张贴或者悬挂广告的;
(二)未按规定张贴或喷印营运标志、租价标签、经营企业名称和监督电话的;
(三)载客途中计价器发生故障或者失准,未立即告知乘客
的;
(四)转借、撕毁、混用专用票据,打印票据不清晰可辨或者票据丢失不向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上报的;
(五)扰乱营运秩序,不服从管理和调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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