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3

Amended

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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