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Amended

用户不得有下列转供或者盗用管道燃气的行为:

(一)在供气设施或者其他用户的用气设施上擅自接通管道用气;

(二)绕越燃气计量装置用气;

(三)伪造、擅自开启法定或者经授权的计量机构加封的燃气计量装置封印用气;

(四)故意损坏燃气计量装置用气;

(五)故意使燃气计量装置失准或者失效用气;

(六)故意不计量或者少计量用气;

(七)其他转供或者盗用管道燃气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