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Chapter 4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Article 26Amended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保证粮食生产稳定增长的前提下,合理调整种植结构,积极发展经济作物。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农田基本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推广优良品种和先进的农业科学技术,不断提高粮食和经济作物的单位面积产量。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农业执法,加大对化肥、种子、农药等涉农行业的监管力度,加强农产品的安全检测,切实维护农民利益。Local Regulations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