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和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

自治县的县长由蒙古族公民担任,在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蒙古族公民应不少于百分之二十五。

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要配备一定数量的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

自治县蒙古族聚居的乡(镇)的乡(镇)长由蒙古族公民担任。

Local Regulations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