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15, 2010
- In force from
- December 1, 2010
- Articles
- 35 articles
宁夏回族自治区
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1997年10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奖励和保护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2010年10月1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改为《宁夏回族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Chapter 1总则
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教育、司法、综治办、文明办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宣传报道见义勇为先进事迹。
鼓励成年人采取有效方式见义勇为,并保护自身安全。
Chapter 2确认
(一)同正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作斗争的;
(二)同正在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作斗争的;
(三)抓获或者协助有关机关抓获逃犯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四)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抢险、救灾、救人的;
(五)依法确认的其他见义勇为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举荐见义勇为行为。
申报、举荐见义勇为行为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特殊情况不超过二年。
见义勇为行为没有申报人、举荐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相关机构可以依照职权直接办理。
申报人、举荐人在接到书面确认结果通知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再次确认。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确认申报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确认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再次确认结果为终结确认。
涉及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应当有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见义勇为行为的受益人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人员提供见义勇为证据或者其他有关情况。
因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安全或者其他原因需要保密的,可以不予公示。
Chapter 3奖励
(一)嘉奖;
(二)授予荣誉称号,发给荣誉证书;
(三)颁发奖金;
(四)其他奖励。
"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给予一万元以上的奖金,"见义勇为模范"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给予三万元以上的奖金,"见义勇为英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给予五万元以上的奖金。
因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由行为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发给上一年度自治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三十倍以上奖金;因见义勇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由行为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发给上一年度自治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二十倍以上奖金;因见义勇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由行为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发给上一年度自治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十倍以上奖金。
贫困县(区)发放奖金确有困难的,由自治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见义勇为人员的奖金可以累计享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鼓励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对本单位、本辖区内的见义勇为人员给予奖励。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见义勇为人员进行捐助。
Chapter 4保护
鼓励医疗机构减免见义勇为人员救治期间的医疗费用。
(一)见义勇为人员已参加工伤保险并符合工伤保险规定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见义勇为人员有工作单位,应当参加而没有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按照规定不参加工伤保险但符合工伤保险规定情形的,由所在工作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规定支付;
(三)见义勇为人员无工作单位,或者有工作单位但不符合工伤保险规定情形的,由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机构参照工伤保险待遇规定从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中支付;
(四)因见义勇为死亡的公民,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因公(工)伤亡的规定办理;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追认为烈士。
前款规定的医疗、抚恤等费用不能足额支付的,不足部分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担,上级人民政府视情况给予补助。
Chapter 5经费
(一)自治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
(二)见义勇为基金的孳息及募集的资金;
(三)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四)其他合法来源。
(一)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
(二)慰问、补助、救助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亲属;
(三)宣传见义勇为事迹、保障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以及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