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Amended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见义勇为行为申报书、举荐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转交相关机构处理,相关机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确认。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决定,并将确认结果书面通知申报人或举荐人。情况复杂的,调查核实和决定时间可适当延长。

申报人、举荐人在接到书面确认结果通知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再次确认。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确认申报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确认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再次确认结果为终结确认。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