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不负有法定职责、特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一)同正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作斗争的;
(二)同正在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作斗争的;
(三)抓获或者协助有关机关抓获逃犯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四)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抢险、救灾、救人的;
(五)依法确认的其他见义勇为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