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 Issuing authority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25,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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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1月19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9年8月2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10月27日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经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全市散装水泥的具体管理工作。县(市、区)散装水泥办公室或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按权限分工负责本辖区发展散装水泥的具体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散装水泥办公室领导。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工作。
(一)宣传、贯彻国家发展散装水泥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规章;
(二)编制、提报并组织实施本辖区发展散装水泥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对散装水泥生产、经销、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四)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收取、使用和管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五)负责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信息交流、业务培训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六)协调解决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散装水泥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现有的水泥生产企业,应当在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使其散装水泥年发放能力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鼓励城乡居民建设、装修自用房屋使用散装水泥。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为使用散装水泥的单位与个人在运输、储存、使用等方面提供信息咨询和服务。
生产、经销、运输散装水泥的,应当配备自动吸尘、计量准确、配备齐全的发放、储运散装水泥的设施、设备。设施、设备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标准。
收取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的专用票据,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对用专项资金建设和购置的散装水泥设施、设备,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一)研究推广散装水泥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取得重大成果的;
(二)生产、发放散装水泥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使用散装水泥连续二年超过规定比例或者连续三年达到规定比例的;
(四)宣传、推广散装水泥做出显著成绩的。
(一)未按规定比例使用散装水泥的,对其低于规定比例的数量每吨处以十元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责令限期足额缴纳,并按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以应缴专项资金数额一倍至三倍的罚款。
按前款规定收取的滞纳金应当纳入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生产、经销、运输散装水泥和商品(预拌)混凝土质量不合格、数量不足的,由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责任者依法给予处理。
超标准、超范围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财政、物价部门会同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