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渔用药品、饲料管理的统筹协调,督促渔用药品、饲料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渔用药品、饲料的质量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定期对渔用药品、饲料进行质量检验。
渔用药品、饲料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生产,不得生产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销售渔用药品、饲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其销售的商品质量负责,不得销售违禁药物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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