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象屿保税区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ne 4, 2004
- In force fro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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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articles
(1994年9月29日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3月29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象屿保税区条例〉等十三部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4年6月4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象屿保税区条例〉等十二部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在保税区内可以开展金融、保险、期货、商品展销、码头经营、运输、信息及其它相关业务。
管理机构
(一)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及本条例在保税区的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制定有关管理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编制总体规划和制定产业导向,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负责保税区的计划、投资、建设、土地、房产、工商行政、环保、劳动、保安、统计等方面的管理;
(五)协调海关等口岸查验部门在保税区办理有关业务;
(六)统一管理保税区的财政收支;
(七)负责保税区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八)审批保税区内中方人员的出国、出境申请;
(九)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上述行政管理涉及核发证照的,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委托管委会办理。
Chapter 3企业设立及管理
兴办特定行业的企业,按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委托管委会审批。
保税区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员工的社会劳动保险。
Chapter 4出入监管
(一)从境外运入供保税区使用的机器、设备、基建物资、交通工具、生产用车和办公用品;
(二)保税区企业为加工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燃料、包装物料;
(三)从境外运入保税区储存的货物;
(四)保税区企业加工出口的产品;
(五)转口货物。
由保税区进入非保税区的货物视同进口,由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并应分别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Chapter 5金融
保税区内资企业年终外汇净收入,可以办理结汇。
境外员工的合法收入可以依法汇往境外。
Chapter 6税收优惠
(一)建设保税区基础设施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
(二)保税区企业进口自用的建筑材料、燃料、生产和管理设备、办公用品以及所需的维修零配件;
(三)保税区内机构进口自用合理数量的建筑材料、管理设备、办公用品,以及所需的维修零配件;
(四)保税区企业生产加工的出口产品。
(一)保税区企业进口生产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
(二)转口货物;
(三)仓储货物;
(四)其他经海关核准的货物。
货物从保税区销往非保税区时,应当依法纳税。
Chapter 7土地管理
(一)未经批准,超过一年未使用的;
(二)不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或者用途使用的。